(以案釋法)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相關資格證件人員操作特種設備被罰
(案例):
2019年6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到許昌****玻璃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3臺5噸電動單梁起重機正常使用,操作人員正在操作使用電動單梁起重機,但其未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其于6月12日前對上述違法進行整改。6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到該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其仍在操作電動單梁起重機,并且仍未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該公司使用未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并且逾期未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許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魏都區分局于2019年6月15日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點評】
電動單梁起重機是起重機械的一種,按其分類屬于特種設備。特種設備作為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設備,其操作應由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進行操作。本案中,許昌長久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人員操作使用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極大,極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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